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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延华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相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华,松原市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相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李延华,女,汉族,1956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前郭县。被执行人:松原市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相池,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前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36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延华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相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5)前执字第518号,执行标的为:欠款4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2016)吉0721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撤销了本院(2014)前民初字第3668号民事判决。至此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判决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