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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怀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怀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132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西计生委北环保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婉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怀忠,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怀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