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郑兆惠、何会锁等与韩冰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兆惠,何会锁,赵春雨,杜垚,孙志勇,江子江,刘永,石景明,郑超,吕严英,韩冰,齐彬彬,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709号原告:郑兆惠,女,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何会锁,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赵春雨,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杜垚,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孙志勇,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江子江,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刘永,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石景明,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郑超,女,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吕严英,女,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诉讼代表人:赵春雨,何会锁,郑兆惠。被告:韩冰,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齐彬彬,女,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昆,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5号综合楼9层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188353。法定代表人:邹立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慧娜,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兆惠、何会锁、赵春雨、杜垚、孙志勇、江子江、刘永、石景明、郑超、吕严英与被告韩冰、齐彬彬、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郑兆惠、何会锁、赵春雨、杜垚、孙志勇、江子江、刘永、石景明、郑超、吕严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兆惠、何会锁、赵春雨、杜垚、孙志勇、江子江、刘永、石景明、郑超、吕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建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