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文东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平,文东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文东营,男,汉族。王保平与文东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文东营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文东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王保平支付案件款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文东营交来了2400元,申请执行人王保平办理了2400元的领款手续,并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执行人文东营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赵青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