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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桃诉被告宋玉良、孙霞、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桃,宋玉良,孙霞,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617号原告:张春桃,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苗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110776541。被告:宋玉良,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霞,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宋玉良。原告张春桃诉被告宋玉良、孙霞、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被告宋玉良、孙霞、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20万元;并判决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份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58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宋玉良和孙霞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份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被告宋玉良和孙霞以经营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和芷江九重天第一页岩砖厂为由,要求原告帮其从他人处借款。原告出于对朋友的帮忙,从他人处筹借120万元分五次交给被告。因为原告从他人处筹借的借款月利率为2分,所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也是2分,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原告向被告交付120万元借款后,被告在2014年8月份之前对每笔借款均按月支付利息,但从2014年8月份起开始停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偿还,但被告在2015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原告268000元的利息欠条,2016年8月27日又向原告出具了欠2016年8月月底共计24万元利息的欠条,并确认欠原告120万元本金未还。因被告停付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拒不偿还,并且于2016年7月14日将其个人独资的芷江九重天第一页岩砖厂转让给了他人以逃避债务。被告宋玉良和孙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应对原告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系被告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应以该企业的财产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宋玉良辩称,被告宋玉良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原告应举证已向被告宋玉良交付120万元的借款本金。被告孙霞辩称,被告孙霞不认识原告,对于被告宋玉良向原告借款了多少钱、在哪里借钱均不知情。被告孙霞认为本案的借款与其无关。被告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辩称,被告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不是本案的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为被告宋玉良,本案借款原告应向被告宋玉良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被告宋玉良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8000元,按月支付利息。同日被告宋玉良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4000元,按月支付利息。2011年11月13日,被告宋玉良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6000元。2012年5月15日,被告宋玉良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2000元。2013年7月15日,被告宋玉良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4000元。原告通过转账形式将上述借款交付给被告宋玉良,借款后,被告宋玉良向原告支付部分借款利息。2015年11月9日,被告宋玉良向原告出具一张26.8万元的欠条,载明利息欠至2015年10月底。2016年8月27日,被告宋玉良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张春桃120万元借款利息10个月(2015年10月底至2016年8月底),共计24万元,以2分计算。欠条出具后,被告宋玉良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特诉至法院,形成纠纷。另查明,被告宋玉良与孙霞系夫妻关系。上述案件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和营业执照,证实原、被告的身份及被告宋玉良和孙霞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借条5份,证实被告宋玉良自2011年10月9日至2013年7月15日共计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分的事实;证据三、欠条两张,证实被告宋玉良欠原告2015年10月底之前的利息268000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的利息为240000元的事实;证据四、银行交易清单5份,证实原告向被告宋玉良交付借款本金的情况;证据五、庭审笔录,证实本案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是借贷关系存在的依据。被告宋玉良分5次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原告举证的转账能与借款数额基本吻合,且被告宋玉良在向原告出具欠条中也注明了系120万元借款的欠条利息,故本院对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该120万元的借款中,仅有一笔1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5日,该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其他四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均系按照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宋玉良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被告宋玉良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确定截止至2015年10月底,其欠原告利息268000元,2015年10月底至2016年8月底,其欠原告利息240000元,故截止至2016年8月底,被告宋玉良所欠的利息为508000元。2016年9月1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孙霞与被告宋玉良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霞应与被告宋玉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对于被告孙霞以对借款不知情而提出的不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不是本案借款人,原告未举证被告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需要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证据,被告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辩称其不需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成立,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玉良、孙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春桃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508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春桃对被告芷江公坪金时代页岩砖厂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25820元,由被告宋玉良、孙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