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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祥驹与张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睿,王祥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3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睿,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驹,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张睿因与被上诉人王祥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睿上诉称: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查明相关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赁协议无效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张睿于2017年6月12日之前一次性向王祥驹返还房屋租金20000元(卡号:62×××76,开户行:平安银行江宁支行,户名:王祥驹),如张睿未能按期返还上述款项,则王祥驹有权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王祥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张睿负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亚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