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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丽清、泮剑敏、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清,泮剑敏,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1920号原告:王丽清,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泮剑敏,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洁,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王丽清与被告泮剑敏、杨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丽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泮剑敏、杨洁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泮剑敏、杨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泮剑敏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杨洁对泮剑敏的借款负连带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泮剑敏由被告杨洁担保,于2014年3月16日向原告王丽清借款20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被告泮剑敏陆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尚欠借款5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泮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丽清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杨洁对被告泮剑敏的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泮剑敏、杨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