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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047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韩峥申请执行马祥文、邬容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峥,马祥文,邬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47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韩峥,男,住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78号贵都花园。被执行人:马祥文,男,住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大东门居海亚小区。被执行人:邬容丽,女,住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大东门居海亚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执字第0047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祥文所有的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321号彩虹家园2幢406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248**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祥文所有的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321号彩虹家园2幢406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248**号)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