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万恒、刘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万恒,刘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28号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606。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霞,公司职员。被告:刘万恒,男,住天津开发区。被告:刘建,男,住天津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万恒、刘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