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蒋某离婚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621执179号被罚款人:蒋某,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2017)皖0621执179号何成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蒋某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蒋某罚款5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