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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蒋某离婚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621执179号被罚款人:蒋某,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2017)皖0621执179号何成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蒋某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蒋某罚款5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