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进金与被执行人罗永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164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宫进金与被执行人罗永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庆西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永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宫进金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罗永峰给付原告宫进金劳务费36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执行人罗永峰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永峰将应付宫进金劳务费3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给付,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庆西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宫进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52元已由被执行人罗永锋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