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武芦芽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宁武芦芽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82号原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秀荣,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曹家庄村北。委托代理人侯进菲,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里四条1号楼1单元,该公司职工。被告宁武芦芽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玉文,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宁武县东寨镇三马营村。委托代理人李跃恩,男,1994年1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汶上县汶上镇辛店村人,现住宁武县东寨镇,该公司职工。原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武芦芽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淑芸独任审理。原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宁武芦芽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原告剩余锅炉款678477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214.4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宁武芦芽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亦认可该笔欠款,但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宁武芦芽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锅炉款欠款共计685691.47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已支付原告100000元锅炉款,剩余锅炉款585691.47元由被告分两次付清,2017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300000元,2017年10月15日之前将余款285691.47元全部付清。二、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案件诉讼费10657元减半收取5329元由原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