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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鼎信石化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鼎信石化器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鼎信石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高新二路招商银行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344号陕西华山铁道学院内。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该公司董事长。陕西鼎信石化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民终6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余款1030167元并负担执行费52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共计履行了案件款5152500元(含诉讼费46570元、执行费52500元),申请执行��放弃了其余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