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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王健、罗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王健,罗群,刘锐,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9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东路2号。代表人:王根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群,系该行员工。被告:王健,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罗群,女,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刘锐,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蒋伟,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被告王健、罗群、刘锐、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印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