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牛某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辽030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牛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某撤回上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千秋审判员 张薇& # xB;审判员 单 亚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翰 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