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芦开佳与姜修芳、唐洪滨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开佳,姜修芳,唐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84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芦开佳,男,1965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红光社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艳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姜修芳,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铁路二小区**号楼*单元1门。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因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洪滨,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九州社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芦开佳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7)内0404刑初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芦开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芦开佳伙同姜修芳、张宪军(在逃)、唐洪滨在赤峰市、河北省滦县等地,以卖大米为由实施诈骗,骗取人民币12.6万元。其中骗取刘某6000元、蔡某8万元、武某2万元、张某1万元、在红山区古玩城附近骗取一老人4000元、在河北省滦县骗取一老人6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芦开佳、姜修芳、唐洪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芦开佳、姜修芳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洪滨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芦开佳、姜修芳、唐洪滨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芦开佳、姜修芳、唐洪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动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900元、张某人民币8000元,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芦开佳亲属退赔被害人蔡某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谅解,并退赔刘某损失款2100元、退赔武某损失款20000元、退赔张某损失款2000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芦开佳、姜修芳多次诈骗,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唐洪滨辩护人提出唐洪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芦开佳、姜修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唐洪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芦开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被告人姜修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3、被告人唐洪滨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4、作案工具大米一包(70g)、车牌照一副、手机三部、昌河牌面包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5、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芦开佳不服,提出上诉。芦开佳的上诉理由是,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芦开佳的亲属积极主动退还受害人蔡萸茁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捌万元整,另有贰万肆仟壹佰元赃款退到松山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本案的所有经济损失芦开佳一人全部退还,芦开佳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结果,并认罪悔罪,一审法院对芦开佳的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充分考虑,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在法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芦开佳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芦开佳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希望法院酌情对其从轻考虑。上诉人芦开佳积极退赃,其亲属积极主动退赔受害的蔡某8万元、刘某2100元、武某2万元、张某2000元。本案的所有经济损失芦开佳一人退赔了大部分,希望二审法院在对本案被告人芦开佳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以上从轻处罚情节,撤销一审判决,对芦开佳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早上7点多,上诉人芦开佳伙同姜修芳、张宪军(在逃)松山区振兴市场以卖大米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3900元,并发还被害人刘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芦开佳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2100元。2016年6月29日早上8时许,上诉人芦开佳伙同姜修芳、张宪军(在逃),元宝山区平庄镇早市以卖大米为由骗取蔡某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上诉人芦开佳亲属退赔被害人蔡某人民币8万元,蔡某对上诉人芦开佳表示谅解。2015年9月16日10时许,上诉人芦开佳伙同姜修芳、张宪军(在逃)在赤峰市××旗以卖大米为由骗取武某人民币2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芦开佳亲属主动退赔损失2万元。2015年9月21日上午,上诉人芦开佳伙同姜修芳、张宪军(在逃)在赤峰市××区以卖大米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8000元,并发还被害人张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芦开佳亲属主动退赔损失2000元。2016年6月,上诉人芦开佳伙同姜修芳、张宪军(在逃)在赤峰市红山区古玩城以卖大米为由骗取一个70多岁老人人民币4000元。2016年9月初,上诉人芦开佳伙同姜修芳、唐洪滨在河北省滦县以卖大米为由骗取一老人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公安分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P1)证实:2016年9月8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对姜修芳、唐洪滨、芦开佳三名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16年9月9日,松山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在河北滦县将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姜修芳、唐洪滨、芦开佳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芦开佳、唐洪滨、姜修芳对在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赤峰市、河北省等地以变卖大米方式骗取人民币1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P75-77)证实:2015年9月16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他在邮局门口溜达,在佳佳超市对面的马路北边碰到一个男子,这名男子上前跟他说他运粮食的车出车祸了,现在车被扣在交警队,车上有30000斤大米,让武某帮他把大米每斤2.5元的价格卖了,说着他从兜里拿出一个食品袋,袋里装着大米的样本,说大米是武昌大米,武某以前是搞粮食的,他一看大米不错,就想着帮男子卖大米,他们在聊的过程中,身边路过一名女子,这时和他说话的这名男子,与这名女子搭茬,问有没有认识收大米的人,这名女子称自己是一中老师,名叫郝丽,她说认识佳佳超市的经理,于是这名女子给佳佳超市经理打电话,跟经理约在佳佳超市见面,然后这名女子让卖大米的男子在外面等着,他跟着这名女子去了佳佳超市,在佳佳超市内见到一名男子,带他来的女子给他介绍说这位就是佳佳超市的经理,这名女子跟经理商定以每斤3.5元的价格收购大米。跟佳佳超市经理谈好价后,他俩从佳佳超市出来,这位女子跟武某说,让他别把每斤3.5元价格收购大米的事告诉卖大米的男子,她说要跟他一起做这笔买卖挣钱,他们在佳佳超市外面的道北边找到刚才卖大米的那名男子,让卖大米的男子把大米运过来,这位男子说从交警队拿车得花费4、5万元钱,女子让他跟她一起钱把大米买过来,还说她装修房子手里有两万,她又给她嫂子打电话借了些钱,武某去工商银行取了20000元,取完钱他又到佳佳超市对面,把钱交给了这个女子,凑得钱还不够,这个女子给佳佳超市经理打电话,经理答应预支给他们15000元,然后这名女子让他到佳佳超市,向经理拿钱,他到佳佳超市,跟营业员说要见经理,营业员带他找到经理后发现不是刚才的那个人,觉得不对劲,武某就急忙从佳佳超市出来找那名女子和卖大米的男子,怎么找都找不到了,武某一想肯定是被骗了,然后就报案了。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P52-56)证实:2016年6月27日早上7点左右,他从家里出来去振兴市场买菜,走到附近的农村信用社的时候,有一个男的叫他,他问男的什么事,男子他知不知道附近有收大米的地方,刘某说东面有一家,但是数目太大不行,问男子有多少大米,男子说有三万斤大米要出售。刘某就跟男子说这数目太大了,怎么会有三万斤这么多,男子说他拉米的大车出事了,他把财政局新买的奥迪汽车倒车时给撞了,维修费加上罚款要50000元现金,他现在只能把大米卖了,一斤大米2.5元钱,他要不是有急事,不会这么便宜的。期间这位男士还给刘某看了样品大米,他看确实是好大米。这时候有一个自称是老师,姓郝的女士走过来说她有地方能卖,金盾超市收大米。刘某听她这么说就想走了,但是这位郝女士不让他走,说是她自己钱不够,让他一起凑一凑。这时她说她给金盾超市的张老板打电话,打完电话后,郝女士说金盾超市老板3.5元一斤收大米。刘某想这一斤就能挣一块钱,所以心动想和这位郝女士一起倒卖这些大米。这位郝女士问他能凑出多少钱,他说他没有多少钱,他最多只能凑出6000块钱。那位郝女士让他先把钱拿过来,她家在××里,现在正在装修,家里还剩12000元现金,她去把钱拿过来。就这样,他回家拿上定期存款的存折,去振兴市场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取出了5000元现金,加上他1000元钱的生活费,总共6000元就去和那位郝女士汇合。他俩汇合后,看她手里拿着一个兜子,她说里面有12000元,他看真的有钱,也没有去细数。因为钱不够,她说她跟金盾老板说要交20000元押金,让他去取,她自己再去银行取一些钱。这样刘某来到金盾超市,问张老板在不在,店员说这里没有张老板,只有一个老板姓刘。当时刘某就意识到事情不对,就去银行找那位郝女士,发现她也不在了,他又去找了那个开大车卖大米的人,也找不到。后来他又去了交警队,那里的民警说没有拉大米的车撞车这回事,然后他们了解情况后,就让他去刑警队报案,他就来报案了。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P58-62)证实:2015年9月21日早晨他去交余热费,交完后,他从松山区振兴胡同出垃圾转运站附近遇见一个人,那个人说他是一同跟车的,据他说他的司机早晨的时候喝了一瓶啤酒,交警一查说他是酒后驾车,就把那个司机和车以及车上的大米都给扣了,交警说司机得拘留15天,罚款10000元,这时候来了一个妇女,她过来也问这个人是怎么回事,那个人就把这件事又重新讲了一遍,然后那个妇女说,她认识交警肇事科一个叫肖伟的人,然后那个人就说那就麻烦张某和那个妇女给帮忙通融通融,然后那个人还拿出来1000元钱给张某和那个妇女一人500,让帮忙把大米先弄出来然后把大米便宜处理了,这样他好有钱去处理这次事情,随后那个妇女就给她认识的那个交警大队的人打电话,等她挂了电话,她就说那这样吧,她在帮忙联系一下,看有没有收购大米的,这样才能把大米卖出去,然后那个妇女就跟张某说让他跟她去帮忙找一下粮油门市,一起帮他去找一下销路,张某当时觉得这个包头的人挺可怜的,又是外地人,他想如果能帮助他一下,也算是做件好事,他就跟那个女的去了,他俩就一直往北走,大概200米的样子,然后就看见一个粮油门市,那有个男的在那个粮油店外面站着,那个女的就主动叫那个老板徐老板,看样子那个女的跟那个老板应该是认识,她跟老板讨价还价半天,那个老板答应收购这一车大米,那个女的随后就领着张某回来啦,她把经过跟那个包头的人说了一遍,问大米3.5元一斤处理行不行,那个人说可以,但现在人和大米都在交警队扣着,想让这个女的帮忙找找人把人给放出来,把大米处理掉,那个女的随后又给她认识的交警大队的人打电话,然后这个妇女说人和车可以放出来,罚款也可以只交3000元,但是损坏松山区财政局的车得赔,但是这个男的说他现在只有2000元钱了,那个妇女就跟张某说让他想办法帮忙凑点钱,这样把罚款交了之后把人和大米放出来之后,把大米一处理就可以把张某的钱给他,那个女的说她可以凑1.7万元,然后又跟那个徐老板说让他出1.5万元,问张某能出多少钱,张某说他大概能出1万元,她说这样一凑大概就够了,张某去振兴加油站对面的胡同口的农村信用社取了一万元,然后他和那个女的还有包头的男子他们三个人打车去了松山区交警队,到了交警队,那个女的说这是私自处理事故,让张某把钱给她,她进里面去办这个事,张某就把钱给了那个女的,这时候他和那个包头的男的在交警队外面等着,那个女的进了交警队,随后那个女的以要复印东西为由就出去找复印店了,张某在交警队等了很长时间,那个女的一直也没回来,然后那个包头的男的说他去复印店找一下那个女的吧,张某自己在交警队外面等着,又过了一会儿,他俩还没回来,张某就进交警队找值班民警问了下,那个值班民警说交警队没有叫肖伟的人,他发现被骗了。5、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P64-68)证实:2016年6月29日早上将近8点钟,他自己到西侧的早市,当时他站在东侧道边的马路牙子上,这时,从南侧早市的道上过来一个中年男子,上前问他家是这的吗,他说是,然后,男子对他说他从黑龙江拉来一车大米要卖,把财政局的奥迪车给刮了,卖大米的车被交警扣了,开车的司机也给扣了,还要拘留十五天并罚款15000元,车上的大米他想卸掉卖了,并问他有没有认识的粮站,他说没有,男子还拿出一小塑料袋的米样给他看,说是五常大米,正说着呢,又从南侧的道上过来一个女的,过来问看这个男的手里的米的样子,并问多少钱卖,这个男子也将拉米的车将财政局的奥迪车刮了,被交警扣了,司机被拘留和罚款的事和女的说了,他问这个女的交警这她有熟人吗,这个女的说给你找个熟人,接着她打个电话,打完电话后,她对男子说人给他找好了,罚款500元,这个男子对女的说这个忙不能叫她白帮,给她弄点好处,这个女的又说车上的大米给找找人也能帮助给卖了,这个女的和男的假装从那讲米价,最后,米价讲到每斤两块五,这个女的对蔡某说咱们给他卖了,她认识米贩子,赚个差价,说完,从男子手拿过米样子并拽着蔡某去了道西侧(西楼区5栋和6栋之间东侧)马路牙子上,他俩又往北走了约50米,这是又碰见一个男子,这个女的看起来和这个男的挺熟的,这个女的就问他还收不收米,她有一车3万斤的大米,男的说够一车就要,这个女的又和这个男的讲米价,最后讲到每斤三块五。然后,这个女的就把蔡某拽到旁边对他说咱俩不让卖米的和买米的见面,咱俩赚个差价,她说每斤赚一块钱,3万斤赚3万块钱,咱俩一人一万五千元,她又对蔡某说咱俩拿钱去提米,不让买米的男子拿钱去提米,然后她打电话假装凑钱,打完电话她对蔡某说她嫂子钱不够只能凑一万元,她又让他想办法凑钱,蔡某说他家在赤峰住,现在从儿子家,身上没钱,他要是在赤峰的话,五万八万的他能凑上,这个女的又让他回赤峰拿,这时,说拉米车被交警扣的男子过来了,这个女的让蔡某出打车费用去赤峰拿钱,完后,说车被交警扣的男子,他领蔡某去了西楼区高层65栋北侧道边,这时从西侧过来一辆带顶灯正规出租车,车身有白色和有绿色的那种,蔡某做副驾驶,那个男子在后座上,这时,蔡某看手机的时间是8点27分。他们走的路线:路过老法院路口、供电局十字路口、新华小区南门、好景十字路口,从四家上的高速,是从南山驾校附近下的高速,接着,又走的八里铺市场罗锅桥,园林路五门市,到蔡某在昭乌达小区的家,从南门进的小区,蔡某自己上的楼,出租车在楼下等他,他从家中拿上现金8万,将8万现金装到一个黑色无线电步话机盒里,他抱着这些钱到楼下坐上出租车,这时,他又看的手机时间是9点7分。他们是按原路返回的平庄,还是从西楼区65栋高层那下的车,150元打车钱是他和坐车的男子掏的。这时,他看见那个女的在65栋高层楼下坐着呢,这个女的见他们回来后就过来了,问他钱取来了吗?取多少?他说取8万,然后,这个女的领着他和坐车取钱的男子往南走,走到老鸭坊那,这女的让和他一起取钱的男子从老鸭坊这等着,这个女的又领着他往南走,走了约三四十米,碰到米贩子男子,这时,这个女的让蔡某跟着米贩子去领车装米,并让蔡某把钱给她,接着,她将步话机盒及里面的八万块拿过去了,她说去算账去,并往南走了,蔡某就跟着第二个男子往西去了楼区,走了约二十米,这个男子说他车加油去了,不让他去了,他就往回返找那个女的要钱,也没找到,他想是被骗了,他告诉了他儿子,他儿子陪他到刑警队报案的。6、证人江某的证言(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P70-73)证实:2016年6月29日早上八点,他送完孩子到平煤二幼后途经小山对面高层那,被一个约四十岁的男子拦住了,旁边还有一个60的老头,这个男的问他打车去赤峰往返多少钱,江某说160元,他给江某150元,江某同意了,然后,这个四十岁的男子和60多岁老头就上车了,老头坐在副驾驶,四十岁男子坐在后座,车上就他们三人,没有别人。江某开车途经供电局十字路口、好景十字路口,从四家上的高速,又从赤峰南下的高速,又路过罗锅桥的地方,进的市区,到的昭乌达小区,在一栋楼跟前停的车,老头下车了让我们等着,在等着的时候,后座男子说饿了,到附近商店买点面包吃,就下车了往东去了,过了十多分钟,老头下来,至于手里是否拿着东西他没注意,当时他只顾收拾车了,老头又坐在副驾驶上,这时,后座的男子也回来了,他坐上车后,他们原路往平庄。在途经四家的时候,江某又拉上两人,他先送的老头和四十岁的男子,将他们送到小山对面高层,他们下车江某就走了。7、办案说明(侦查诉讼卷P183-185)证实: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办理张艳芹涉嫌诈骗案中,由于证人于某在河北省,未提供详细住址,所以无法对于某制作证人询问笔录。8、辨认笔录(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证实:涉案被害人刘某、蔡某、武某等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芦开佳、姜修芳、唐洪滨、张宪军照片。被告人芦开佳、姜修芳辨认作案相关现场。9、扣押笔录(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P115-116)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芦开佳作案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银灰色昌河牌微型面包执行了扣押。10、收款收据及谅解书(刑事一审卷P25-26)证实:被告人芦开佳的亲属积极退还被害人蔡某全部的经济损失捌万元整,被害人蔡某对被告人芦开佳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11、上诉人芦开佳的供述(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P2-17)证实:2016年5、6月份的时候,他朋友张宪军去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附近的一个麻将馆门前找他,问他做什么呢,他说没事待着。张宪军就提出让他跟张宪军一起出门骗钱,当时因为芦开佳手头缺钱,而且自己也没什么事情,所以他就同意了。张宪军还说得再找一个人和他们一起去,最好是个女的。张宪军就问芦开佳女朋友姜修芳在做什么,芦开佳说也是没事在待着。张宪军就提出找姜修芳一起和他们出去骗钱。所以芦开佳就打电话将姜修芳叫去了。姜修芳到了后,张宪军就开始对他们介绍怎样去骗钱,骗钱的经过是:芦开佳、张宪军、姜修芳三个人到外省市有市场的地方,张宪军冒充开车卖大米的人,在市场上选择年龄比较大的老头,然后拿着一小包大米撒谎对那名老头说自己开车将别人车撞了,急需卖掉车上的大米处理撞车的事情,而且给出大米的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这时候姜修芳假装从旁边路过听到了此事,并撒谎说认识收大米的人,能帮忙将大米卖掉,然后骗那个老头跟他们到附近的一个粮行门前找芦开佳,芦开佳冒充粮行的老板。姜修芳带着老头见到芦开佳后,让芦开佳看大米的样品,芦开佳就假装说大米挺好,能收购张宪军的大米,而且给出的收购价明显高出张宪军要出售的价格。接下来,姜修芳就会提出与老头合伙然买下张宪军的大米,然后转手卖给芦开佳,这样从中就能挣差价。老头同意后,就会将钱交给姜修芳,姜修芳拿到钱后就会找机会和他们跑了。张宪军对芦开佳和姜修芳介绍完这个骗钱的过程后,芦开佳和姜修芳就同意做了,并决定驾驶着芦开佳的银灰色昌河牌面包车到外省市骗钱。然后,他们准备齐了诈骗需要的东西就从黑龙江佳木斯市出发了,诈骗需要的东西有一小包大米、一辆电动自行车,大米是用来骗人的道具,电动自行车是为了在市场上骗人过程中骑着方便。然后我开着我的面包车拉着张宪军、姜修芳从佳木斯出发来到了赤峰市,在来赤峰市的途中,张宪军先后在辽宁省和赤峰市路边的废旧车辆上偷了两幅车牌照,偷车牌照的目的是想安装在芦开佳的车上,防止真牌照在途中被监控拍到。到达赤峰后,他们三个首先在××区的地方找了一个不用登记身份证的旅店住下了。然后每天6点多种从旅店开车出发赶往赤峰市区寻找作案目标,但是我们每次都不会将车开到市区里,只是先将车停在郊区或者胡同内。然后芦开佳和姜修芳打车走,张宪军骑着电动自行车走。他们那次只在赤峰市区内转了二三天,开始选择了至少五个老头准备采用那种卖大米的方式骗他们钱,但是都以对方不相信或者不搭理他们而失败了。只有最后一天,他们在赤峰市区的一个早市里,他们三个成功骗到了一个老头。是张宪军冒充卖大米的,对那个老头撒谎说把别人的轿车撞了,急需卖掉车上的大米赔对方钱,然后姜修芳上前去搭讪,撒谎说认识收购大米的粮行老板,能帮张宪军将大米卖掉,并将那个老头带到了附近的一个粮行门前找到了芦开佳,其实芦开佳是提前在粮行门前等着的。芦开佳当时冒充的是那个粮行的老板,并称能收购他们的大米。而且故意将收购价高出他们想要出售的价格1元钱。随后姜修芳就和那个老头走了,提出和老头合伙买下张宪军的大米,然后卖给芦开佳,从中挣差价。那个老头就同意了,并取了6000元人民币交给姜修芳了,然后姜修芳和他们就拿着钱甩掉那老头跑了。骗到那6000元人民币后的第二天或者第三天早晨,他们三个又从王爷府的那个旅店开车出发,去了赤峰市的元宝山区市里,他们还是将车停在了市区外,然后芦开佳和姜修芳打车、张宪军骑自行车到了元宝山区的一个早市上。同样是张宪军冒充卖大米的骗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说自己因为撞车急需卖大米赔钱,姜修芳同样冒充中间人能帮忙卖掉张宪军的大米,然后带着老头在早市附近的一个粮行门口找到冒充粮行老板的芦开佳,芦开佳答应收购他们的大米。之后姜修芳就以合伙出钱买下张宪军那些大米卖给芦开佳挣钱的方式骗了那个老头80000元人民币。骗到那80000元人民币后,他们怕被抓,当天就在王爷府退房离开了赤峰,并开车回到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途中他们讲骗来的那86000元人民币分了,最后除去费用他们每人分了24000多元人民币。这些钱回到佳木斯后,芦开佳打麻将、吃吃喝喝的都花光了。到了2016年8月末的时候,芦开佳手头就没有钱了。所以芦开佳就又想到外省市去以卖大米的形式骗钱。芦开佳就找到了姜修芳和芦开佳的朋友唐洪滨,提出和他们一起到河北省唐山市××县以卖大米的方式去骗钱。他俩也同意了。芦开佳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姜修芳和唐洪滨从佳木斯出发去了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并在滦县的一个小旅店内住下了,同样没有用他们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在到了滦县的第二天或者第三天的时候,他们三个在距离滦县大约四五十公里的一个小县城的市场里,成功骗了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当时是唐洪滨冒充卖大米的,撒谎骗那个老头说自己因为撞车急需卖大米赔钱,姜修芳冒充中间人能帮忙卖掉唐洪滨的大米,并带着老头在市场附近一个粮行门口找到冒充粮行老板的芦开佳,芦开佳还是答应高价收购他的大米。姜修芳就又以与那个老头合伙出钱买大米挣差价的方式骗了那个老头6000元人民币。这些钱骗到手后一直在姜修芳手里保管,还没有来得及分被警察抓了。芦开佳和姜修芳、张宪军还在赤峰市里一个古玩城、垃圾转运站附近粮行、还有巴林右旗大板以卖大米的方式骗人家钱了。2015年9月份一天早晨,芦开佳和姜修芳、还有张宪军他们三个人巴林右旗大板镇佳佳超市门前,骗了一个老头,当时是张宪军冒充卖大米的,对那个老头撒谎说把别人的奥迪轿车撞了,急需卖掉车上的大米赔对方钱。然后姜修芳上前去搭讪,撒谎说认识收购大米的粮行老板,能帮张宪军将大米卖掉,并将那个老头带到了附近的一个粮行门前找到了芦开佳,其实芦开佳是提前在佳佳超市门前等着的。芦开佳当时冒充的是那个超市的老板,并称能收购他们的大米。而且故意将收购价高出他们想要出售的价格1元钱。随后姜修芳就和那个老头走了,提出和老头合伙买下张宪军的大米,然后卖给芦开佳,从中挣差价。那个老头就同意了,并在一个工商银行取了20000元人民币交给姜修芳,然后姜修芳和他们就拿着钱甩掉那老头跑了。他们拿上钱后,开车就往赤峰市里走,到赤峰市里后他们三个人在市里住了几天,后来一个小区内垃圾转运站附近粮食门市他们三个人以同样的方式骗了一个老头10000元钱。2016年6月份一天,芦开佳和姜修芳、张宪军在赤峰市一个古玩城门前,西侧有一个桥,芦开佳当时充当粮行老板,张宪军上前搭讪老头,姜修芳负责收大米的,也是以卖大米车出事故,进行赔偿的方式骗了一个70多岁老头,当时现金是4000多元。这几次共骗了约34000元。12、原审被告人姜修芳的供述(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P18-36)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芦开佳开着他的那辆银灰色微型面包车拉着姜修芳和张宪军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姜修芳记得他们直接去的一个叫王爷府的地方,在王爷府那他们三个人直接找了个小旅店住下了,这个小旅店也没有登记他们的身份证。住下后的第二天他们就开车出去了,姜修芳记得第一次他们是来的赤峰市古玩市场那,古玩市场的西侧是个小桥,首先由张宪军出面找一名年长的老人,她记得第一个是个70多岁的老头,最先是由张宪军过去以问路的方式进行搭讪,然后就问这个老头附近有没有收粮食的地方,他们一看老头没有走的意思,并且也同意帮助他们问问。然后张宪军就给姜修芳打个手势,意思是让她过去,她过去后张宪军同样问了她一遍附近有没有收粮食的地方,姜修芳就问张宪军要卖多少斤大米,张宪军就说要卖3万斤大米,每斤大米卖2.5元就行。姜修芳就当着老头的面说她家原来有个亲属是做粮食生意的,不知道现在还做不做,她得去问问去,这是张宪军就说了你们去给问问吧,到时候不能让他们白问,问成了给他们点好处费或者给他们点大米也成,姜修芳说那她去问问吧,行不行一会回来告诉他们一声,这个老头一听他们这么说,也就同意和姜修芳一起去,然后他们就走了。在开始的时候芦开佳就在粮店门口等着,假装粮店的老板,姜修芳和老头一起去粮店。等到了粮店门口,姜修芳就向芦开佳招招手,芦开佳这时候就过来,姜修芳问芦开佳现在还收大米吗?芦开佳说还收呢。芦开佳就问他们要卖多少斤大米,这是老头就说卖三万斤大米问芦开佳给多少钱,芦开佳就说他每斤大米3.5元买,有多少收多少,姜修芳对芦开佳说行,她一会儿把大米给他拉过来。姜修芳和老头就走了,在回去的路上姜修芳跟老头说每斤一元的差价这事别跟卖大米的那个人说,等大米卖了挣了钱他俩一人一半,老头也同意了。等到了张宪军那之后,张宪军就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这时老头就说事情办下来了,把大米现在就拉过去吧。张宪军说大米现在拉不过去,他把别人的车撞坏了,修车得花5万元人民币,车和大米都在交警队扣着呢,得把修车钱交给修车厂才能去交警队把大米拉走。姜修芳说她家里应该有点钱,姜修芳回家那点钱先垫上,姜修芳就走了。姜修芳在旁边等了一会儿,就过去对老头说她家就1万多元了,她刚跟我姐姐弟弟借了2万元他们一会给她送过来,她这就有三万多元了,看老头能凑多少钱,不够她再去借去。老头说他最多能凑2000元,姜修芳说行,剩下的她借去。老头就回家拿钱去了。过了1个小时左右,老头拿钱回来了,把钱交给姜修芳了,姜修芳问他这是2000元吗,他点了点头,姜修芳就把钱收起来了。姜修芳跟老头说这钱不够,让他去向粮店老板借点,粮店老板那有装粮食的车,她在这等我姐姐弟弟他们给她送钱来,到时候老头就拿着钱坐着粮车过来。老头就同意了,他就走了,随后姜修芳和张宪军他俩也走了。姜修芳和张宪军他俩在回旅店的路上,姜修芳发现老头刚给她的不是2000元,而是1300元。2016年5月份的一天,姜修芳在市区的一个菜市场,菜市场的旁边有一个加油站。张宪军当时给姜修芳他们打电话让他们来一个菜市场,姜修芳就和芦开佳他俩打车去了。到了地方他们见面以后,张宪军就继续扮演卖粮食的,在菜市场找了一个70岁左右的老头,也是问老头附近有没有收粮食的地方,发现老头没有走的意思,张宪军就给姜修芳打手势,这时姜修芳就过去,问他俩干什么呢,张宪军就又问姜修芳附近有没有收粮食的地方,姜修芳就问张宪军要卖多少斤大米,张宪军就说要卖3万斤大米,每斤大米卖2.5元就行。姜修芳就当着老头的面说她家原来有个亲属是做粮食生意的,不知道现在还做不做,她得问问去,这时张宪军就说了让他们去问问吧,到时候不能让他们白问,问成了给他们点好处费或者给他们点大米也成,姜修芳说她去问问,行不行一会回来告诉他们,这个老头一听他们这么说,也就要和姜修芳一起去帮忙,然后他们就走了。在开始的时候芦开佳就在一个超市门口等着,超市叫什么名字他记不清了,芦开佳假装超市的老板,姜修芳和老头就一起去超市了。等到了超市门口,姜修芳就向芦开佳招招手,芦开佳这时候就过来,姜修芳问芦开佳现在还收大米吗?芦开佳说还收呢。芦开佳就问他们要卖多少斤大米,这时老头就说卖三万斤大米问芦开佳给多少钱,芦开佳就说他每斤大米3.5元买,这三万斤大米他都要了,姜修芳对芦开佳说行,她一会儿把大米给他拉过来。姜修芳和老头就走了。在回去的路上姜修芳跟老头说每斤一元的差价这事别跟卖大米的那个人说,等大米卖了挣了钱咱俩一人一半,老头也同意了。等到了张宪军那之后,张宪军就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这时他俩就说事情办下来了,把大米现在就拉过去吧,他现在就给他们钱。张宪军说大米现在拉不过去,他把别人的车撞坏了,修车得花5万元人民币,车和大米都在交警队扣着呢,得把修车钱交给修车厂才能上交警队把大米拉走。姜修芳说她家有点钱,她先回家拿钱垫上,她就走了。姜修芳在旁边等了一会儿,就过去对老头说她家就1万多元了,她刚跟她姐姐弟弟借了2万元他们一会给她送过来,她这就有三万多元了,看老头能凑多少钱,不够她再去借去。老头说他最多能凑8000元,姜修芳说行,剩下的她去借去,老头就回家拿钱去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老头拿钱回来了,把钱交给姜修芳了,姜修芳跟老头说这钱不够,她给超市老板打个电话让他借给他俩点钱,他那有装粮食的车,她在这等她姐姐弟弟他们给她送钱来,到时候让老头拿着钱坐着粮车过来就行。姜修芳就给芦开佳打电话,姜修芳跟芦开佳说让他帮她凑一万五千元,她让刚才那老大爷拿去。芦开佳就说那行,让老大爷过来吧。姜修芳就跟老头收让他现在就过去吧,他就走了,随后姜修芳和张宪军他俩也走了。他们当天晚上住了一晚,第二天就回佳木斯市了。2016年6月份的一天,姜修芳、芦开佳和张宪军他们三个人又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他们当时在五金机电城附近的一个旅店住的。过了一天左右,芦开佳开着他的那辆银灰色微型面包车拉着姜修芳和张宪军去了赤峰市元宝山区,他们在一个菜市场附近,张宪军继续扮演卖粮食的,在菜市场找了一个70岁左右的老头,也是问老头附近有没有收粮食的地方,发现老头没有走的意思,张宪军就给姜修芳打手势,这时姜修芳就过去,问他什么事,张宪军就又问姜修芳附近有没有收粮食的地方,姜修芳就问张宪军要卖多少斤大米,张宪军就说要卖3万斤大米,每斤大米卖2.5元就行。姜修芳就当着老头的面说她家原来有个亲属是做粮食生意的,不知道现在还做不做,她得问问去,这时张宪军就说了让他们去问问吧,到时候不能让他们白问,问成了给他们点好处费或者给他们点大米也成,姜修芳说她去问问,行不行一会回来告诉他们,这个老头一听他们这么说,也就要和姜修芳一起去帮忙,然后他们就走了。在开始的时候芦开佳就在一个粮店门口等着,粮店叫什么名字他记不清了,芦开佳假装超市的老板,姜修芳和老头就一起去粮店了。等到了粮店门口,姜修芳就过去对芦开佳说,你现在还收大米吗,芦开佳说还收呢。芦开佳就问他们要卖多少斤大米,这时老头就说卖三万斤大米问芦开佳给多少钱,芦开佳就说三万斤行,要不然少了他也不收,他每斤大米3.5元买,这三万斤大米他都要了,姜修芳对芦开佳说行,她一会儿把大米给他拉过来。姜修芳和老头就走了。在回去的路上姜修芳跟老头说每斤一元的差价这事别跟卖大米的那个人说,等大米卖了挣了钱咱俩一人一半,老头也同意了。等到了张宪军那之后,张宪军就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这时他俩就说事情办下来了,把大米现在就拉过去吧,他现在就给他们钱。张宪军说大米现在拉不过去,他把别人的车撞坏了,修车得花5万元人民币,车和粮食都在交警队扣着呢,得把修车钱交给修车厂才能上交警队把大米拉走。姜修芳说她家有点钱,她先回家拿钱垫上,她就走了。姜修芳在旁边等了一会儿,就过去对老头说她家就1万多元了,她刚跟她姐姐弟弟借了2万元他们一会给她送过来,她这就有三万多元了,说看你能凑多少钱,不够她再去借去。老头问姜修芳还差多少钱,她说还差2万元,老头说他家里有钱但是这离他家有点远,要不他去他表妹那借两万元去,姜修芳当时怕他借钱这事不把握,她就让他回家去拿。这时张宪军也说他和老头一起打车去拿钱吧,车费他出。他俩就走了。过了1个半小时左右,他俩回来了,姜修芳问那老头拿钱了吗,老头说拿了,她问老头拿了多少钱,老头说他拿了8万元,当时姜修芳一听钱数这么大,就有点慌了,她就给芦开佳打电话,她跟他说她去拿车去,让芦开佳在店等他们。芦开佳就说行,让他们过来吧。姜修芳就跟老头一起去找芦开佳了。到了地方,姜修芳就跟老头说让他跟芦开佳拿车去,她在这等他,等老头和芦开佳走了之后,姜修芳就也走了,路上不知道芦开佳找了什么理由也走了,随后他们三个人就回旅店了。他们当天晚上住了一晚,第二天就回佳木斯市了。2015年9月份,姜修芳和芦开佳还有张宪军,他们三个人从黑龙江佳木斯开车来到了赤峰,到赤峰后,他们找个旅店住下了。第二天一早,他们开车就往市里溜达,走了几分钟,他们到了小市场,但是他们三个人开始分工,姜修芳充当收大米的,张宪军充当车主卖大米的,芦开佳充当粮行老板,到时候遇见老头,就开始上前询问,骗到钱后他们就跑。他们分好工后,就各自散开了,张宪军先在前面走,姜修芳在后边跟着,她记得是走到一个垃圾转运站附近的时候,张宪军遇见一个老头,这时他开始和这个老头说话,后来张宪军给她一个手势,姜修芳就过去了,她就问张宪军怎么回事,张宪军说他是卖大米的,现在有3万斤,姜修芳问多少钱一斤,张宪军说2.5元一斤,姜修芳说她有一个朋友是收粮食的,她问问他收不收,张宪军说大叔你们俩帮帮忙吧,就领着大叔到芦开佳站在的粮行门口,姜修芳问芦开佳现在还收大米吗,多少钱一斤?芦开佳说3.5元一斤,问他们有多少斤?老头说3万斤。芦开佳说他收,这时老头说3万斤大米能挣30000元,到时候他们俩分。姜修芳说行,接着就和芦开佳说那一会他们把粮食拉过来,让芦开佳把钱给他们备好了,芦开佳说好的。之后姜修芳和老头找张宪军走了,他们俩见到张宪军后。张宪军问他们事办得怎么样?老头让他把粮食拉过来。张宪军说大米在交警队呢。姜修芳说她认识交警事故队的肖伟,这时张宪军说麻烦大姐给他通融一下。这时候张宪军拿出来1000元,给姜修芳和老头每人500元表示感谢,姜修芳和老头没有要,姜修芳说等办完事再说吧,姜修芳就假装给交警队打电话,电话挂了以后,她就和张宪军说交警队只负责肇事车辆。张宪军说对,是财政局不让拉大米,现在财政局车坏了,要50000元赔偿,把钱给财政局才能拉大米,姜修芳就和老头说咱们俩商量商量,要不她拿家里有钱先取来给他垫上,等把大米拉回来粮行给钱了,她再把钱扣回来。老头说行,姜修芳就说她回家取钱去,让老头等着。过了一会,她就回来,和老头说她家里就10000多元钱。姜修芳开始假装打电话借钱,后来她和老头说她凑了30000多元,还差10000多元,要不大叔再凑凑,老头说那他回家凑凑吧,姜修芳说她在这等着。过了20多分钟左右,老头来了,拿了10000元给了姜修芳,她说还差点,让老头去跟粮行老板借点,姜修芳和他打招呼了,老头就去找芦开佳了,姜修芳看老头走了,她就向张宪军和芦开佳一个手势,他们就拿着老头10000元钱走了。2016年9月份,姜修芳和芦开佳还有皮哥唐洪滨他们三个人从佳木斯开车来到了河北省滦县,在距离滦县街里10公里左右镇里,他们找一个小旅店住下了,第二天他们三个人开车出去溜达寻找地方,芦开佳开车大约走了30分钟左右到了一个县城,在县城溜达了几分钟遇见一个小市场,这时他们就停车了,在车上他们三个人分工,姜修芳是负责收大米的,唐洪滨负责当卖大米的车主,芦开佳负责超市老板,随后他们就各自散开了,唐洪滨在前面走,姜修芳就从后边跟着,不一会儿,唐洪滨和一个老头搭讪,那个老头年龄约70多岁,随后唐洪滨和一个老头搭讪,那个老头年龄约70多岁,穿深色衣服,随后唐洪滨给她用一个手势,姜修芳就过去了,芦开佳就去旁边的超市门前了,接着他们就按照原来的诈骗方式,以虚构车辆出事故,变卖大米需要赔偿形式,骗了一个老头6000元。姜修芳收到钱后,他们就走了。13、原审被告人唐洪滨的供述(刑事侦查证据材料卷P37-51)证实:2016年8月末左右,芦开佳给唐洪滨打电话说一起出去走走,唐洪滨说行,见面谈,唐洪滨知道芦开佳叫他出去走走就是出去骗点钱花,芦开佳说他会,到时候交唐洪滨,他们确定第二天就出发。第二天,芦开佳和他对象二人就开了一辆昌河面包车接上唐洪滨就出发了,当时他们在车上芦开佳和芦开佳的对象才决定去河北省唐山市,在去唐山市的路上,芦开佳和芦开佳的对象就在车上教唐洪滨怎么骗人,芦开佳的对象告诉唐洪滨找个老年人多的地方,选择一个岁数大的老头,让唐洪滨假装卖大米的车出车祸了,和老头说他的车出车祸了,但是没钱修车,让老头帮忙联系联系把大米卖了换钱修车,告诉他每斤2.5元,在唐洪滨说话的时候让他把事先准备的一把大米给对方看,剩下的就是他们两个人的事。当唐洪滨选择完老头说完这些话,老头相信后,芦开佳的对象就骑着电动车出来,冒充当地人说她认识收大米的,让老头相信芦开佳的对象能联系到收大米的人,并且可高价收购大米,芦开佳的对象就和老头离开唐洪滨的视线谈如何从中挣钱,然后芦开佳的对象就联系芦开佳过来,芦开佳过来后一般说收大米的价钱比唐洪滨出售大米的价钱高,芦开佳的对象就和老头说一起合伙干,赚中间的差价,等老头真拿出钱后,芦开佳的对象再以去取钱或其他理由脱身。等芦开佳的对象骗到老头的钱时,就给唐洪滨打电话让他走。她俩教唐洪滨怎么骗后,他们就找地方骗去了,因为天气原因,经常下雨,他们就走走停停开了4、5天才到唐山市,从他们出来到他们被抓,他们以这种方式搭讪了至少15个老头,其中大部分不相信他,唐洪滨记得有2个相信他的。等到芦开佳的对象上来搭讪,再到芦开佳出场,他们就到一边谈去了。后来具体做没做成唐洪滨也不知道。最开始他们在唐山市待了两天,他们在唐山市的菜市场、公园、广场寻找老年人多的地方,唐洪滨先后一共在唐山市里搭讪了10个左右,但都不理他就走了,有的在芦开佳的对象过来后老头就走了,当时芦开佳、芦开佳的对象还埋怨他。他们看在唐山市里不容易骗到人,他们又去了唐山市乐亭县,在唐山市乐亭县待了一天,他们在唐山市乐亭县的一个广场上溜达找岁数大的老头作为目标,在乐亭县时有两个相信唐洪滨的,当时芦开佳的对象上来搭讪,一直到芦开佳出来,后来他们就到一边谈去了,过了一会芦开佳的对象给他打电话让他离开,说没做成,但具体做没做成他也不知道。他们一天换一个地方,打算第二天去唐山市滦县试试去。2016年8月末,唐洪滨当时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里呆者,他的朋友芦开佳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有事,唐洪滨说没事,芦开佳让他跟他去河北挣点钱(意思是出去骗点钱花,因为唐洪滨知道他就是那种人),唐洪滨问出去干什么,芦开佳说让唐洪滨跟着他,到时候他让那个女的教他怎么说。唐洪滨当时感觉在家也是没事,就答应他了。第二天一早,芦开佳开车拉着唐洪滨和他相好的那个女的去了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走了大约两天路程,到了河北省滦县,到了那里之后,他们在距离滦县街里10公里一个镇子住下了,唐洪滨当时记忆是那个镇子地名是”野鸡坨”,他们住的是一个旅店。第二天一早,芦开佳拉着唐洪滨和那个女的出来开始溜达,在滦县街里和周边开车转悠,转悠了两天左右,也没有找着被骗的人。第三天,芦开佳又拉着唐洪滨和那个女的开始溜达,从他们住的那个地方出发走了1个多小时左右,到了一个县城,在县城开车溜达的时候看见一个小市场,芦开佳在车上说咱们就在这下车吧,这时候那个女的开始教唐洪滨怎么骗钱,之后芦开佳让唐洪滨当时充当车主,芦开佳充当收大米粮行或超市老板,那个女的充当买大米的,他们分好工以后就下车各自散开了,唐洪滨开始向市场溜达,过了一会儿,碰见一个约70岁的老头,唐洪滨和老头说他是外地的,他拉大米的车在县城里出事故了,把人家奥迪车撞坏了,需要陪人家钱,给人家修车,你帮帮忙,这时候姜修芳就过来了,和唐洪滨说怎么回事,唐洪滨说他车出事了,把人家奥迪车撞了,需要赔人家50000元钱,现在车有3万斤大米,2.5元一斤就卖,姜修芳和唐洪滨说她认识收大米的,唐洪滨就让她帮忙联系联系,姜修芳和那个老头说咱俩帮帮他吧,之后她就把老头领走了,去找芦开佳去了。过了10多分钟,姜修芳领着老头过来了,跟唐洪滨说给联系好了,让他把大米拉过来,唐洪滨说车在交警队扣着呢,不让拉,姜修芳说她认识交警的,她给交警打个电话,之后姜修芳假装打电话,电话挂了之后说她和交警联系好了,交警说先把修车钱交了才让拉大米,这时候姜修芳开始忽悠那个老头凑钱,和那个老头说咱们俩商量商量,先凑钱给他垫上,等大米卖了之后他们再把钱扣回来,之后他就把老头领走了,在远处唐洪滨看见老头给姜修芳一堆钱,都是百元面值的,估计有5000多元钱吧,老头给姜修芳钱以后,他们就开始偷着走,芦开佳他们三个人聚齐后,开车就走了。2016年9月8日8、9时左右,他们到了唐山市滦县的一个广场,唐洪滨在唐山市滦县广场上搭讪了2、3个老头,都没人理他。他们转悠到中午就去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被抓获了。本院认为,上诉人芦开佳伙同姜修芳、唐洪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上诉人芦开佳及同伙姜修芳诈骗数额巨大,唐洪滨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芦开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芦开佳及同伙姜修芳多次诈骗,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关于上诉人芦开佳提出的其积极退赃,其亲属积极主动退赔受害的蔡某8万元、刘某2100元、武某2万元、张某2000元,本案的所有经济损失芦开佳一人退赔了大部分,希望能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及其亲属确有以上退赔行为,但此情节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已予以充分考虑,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芦开佳提出的希望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基于上诉人芦开佳诈骗金额巨大,社会危害程度大,原审法院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秀云审判员 阿 占审判员 乌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