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3025尤桂发与曹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桂发,曹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025号原告:尤桂发,男,64岁,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曹正军,男,59岁,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桂发与被告曹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桂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桂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桂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尤桂发负担。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