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明月、房佩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月,房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月,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房佩刚,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月与被执行人房佩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0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0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