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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荣保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17号江荣保: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与叶某学之间是建房合同关系,叶某学向你支付的30000元是工程款,你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有关村民阻拦叶某学工程施工与你无关,叶某学称你敲诈勒索是污告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再审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二审裁定查明你采取言语胁迫、煽动村民阻碍工程施工的方式,迫使叶某学与你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你在签订合同后不仅未进行施工,反而向叶某学索要现金30000元的案件事实,有被害人叶某学陈述,证人叶某路、廖某明、沈某军、沈志某、胡某某、沈某红、沈某元、王某、张某、杨某证言,接(报)处警登记表,建房合同,收据,用地协议,承包协议,在逃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以及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因此,二审裁定认定你所实施的假借承包工程名义,强行索取并占有他人钱财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抄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