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湛建忠与王晋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建忠,王晋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民初903号原告:湛建忠,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辉,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晋易,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湛建忠与被告王晋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晋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湛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6年8月28日前归还,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收到本案所借款项后随即出具了收条一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被告王晋易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9日被告王晋易向原告湛建忠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支,借条中载明2016年8月28日前归还。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借款的证据确凿,被告应予归还。原告诉请合法,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晋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湛建忠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晋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金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