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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刘亚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刘亚娜,焦皖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111号。负责人:王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战文、徐小淦,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娜,女,汉族,1990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皖豫,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亚娜、焦皖豫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皖豫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服金额为7411.87元。事实与理由:1、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涉案事故发生地不属于法律所指的道路范围,焦皖豫报警后交警部门明确告知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亦未进行相关程序处理,原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审理明显错误。2、在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要求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明显错误。本案应属雇员在从事雇佣行为时,因其行为不当导致的人身损伤。3、刘亚娜所受损伤并未构成伤残,对于其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不应当支持。4、原审按照3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应按15元/天计算。刘亚娜答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加油站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故在加油站发生的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2、焦皖豫在起步前没有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行驶,造成的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焦皖豫驾驶的机动车在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3、因焦皖豫起步前没有确保周围环境安全情况下进行行驶,造成刘亚娜面部唇部受伤,对面部造成不可修复性伤疤以及门牙的特殊性,应当支持精神抚慰金。4、原审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国家法律标准。刘亚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焦皖豫、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431.5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7日16时许,焦皖豫到位于新乡市和平路与荣校路丁字路口路西的加油站加油,在加油过程中,焦皖豫突然开车致使正在加油的油枪和油管分离,导致油管反弹造成刘亚娜受伤。焦皖豫在车辆起步前,没有对车辆周围进行观察,没有在确保安全时再开始起步,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该涉案车辆在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不计免赔险。该车驾驶人、所有人均是焦皖豫。刘亚娜于2016年2月27日受伤后当天到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3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5天。住院期间刘亚娜花费医疗费共计4811.51元。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诊断显示刘亚娜所受伤:1、颌面部外伤;2、上唇挫裂伤;3、双侧上颌中切牙冠根折、左侧下颌侧切牙冠折。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焦皖豫在起步前没有确保周围环境安全情况下进行行驶,造成的本次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焦皖豫驾驶的机动车在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应当对刘亚娜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刘亚娜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刘亚娜住院花费1082.09元,门诊费用3729.42元,共计4811.51元。刘亚娜住院5天,要求按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经计算为150元。刘亚娜要求营养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刘亚娜主张无明确计算方式,不予支持,应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计算,误工费合计约为350.36元。关于护理费,无其他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刘亚娜伤情,酌定为2000元。关于交通费100元予以支持。其还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亚娜误工费350.36元、交通费100元。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应赔偿刘亚娜共计7411.87元。关于刘亚娜后期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1、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刘亚娜医疗费4811.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350.3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411.87元。2、驳回刘亚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焦皖豫承担。在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加油站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因焦皖豫加油之后未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起步行驶,致使正在加油的油枪与油管分离,导致刘亚娜受伤,故本案应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1、责任比例。因焦皖豫的车辆在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刘亚娜的合法损失应先由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亚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其上诉称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精神抚慰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刘亚娜是一名年轻女性,因本次事故造成面部唇部受伤,门牙脱落,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原审酌定支持刘亚娜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无不当。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参考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以15元/天计算为宜,因刘亚娜住院治疗5天,刘亚娜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75元(15元/天,计算5天),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结合一审法院的认定,刘亚娜的损失有:医疗费4811.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误工费350.36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7336.87元。应由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刘亚娜的后期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二、变更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刘亚娜医疗费4811.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误工费350.3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336.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承担45元,由刘亚娜承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