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雄与钱美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钱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陈雄,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钱美珍,女,1971年5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4688号,责令被执行人钱美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钱美珍归还申请执行人陈雄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钱美珍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美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