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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华翔奔腾置业有限公司、黄亚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翔奔腾置业有限公司,黄亚敏,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67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奔腾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5076-2)。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郑文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亚敏,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097583117G)。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涌金广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黄亚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奔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亚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亚敏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翔奔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亚敏支付执行款1126828元,承担执行费13668.28元。2016年12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象山积木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亚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268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3668.28元。经执行查明,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亚敏名下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前丰街108号的房地产;查封了黄亚敏名下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上院1幢2号302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均设定大额抵押,本案无实际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