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翠与徐玉明、常州市欧满箱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徐玉明,常州市欧满箱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1595号原告:黄翠,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徐玉明,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常州市欧满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盛达路5号。法定代表人:莫正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翠与被告徐玉明、常州市欧满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箱包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翠、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玉明、常州市欧满箱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14981元、公估鉴定费800元,合计157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吴加茜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沪蓉高速公路最左侧车道行驶时,看到前面一辆白色福克斯车子底下滚出一根铁棍,不知道是什么物品,立刻踩刹车,还是撞到了那根铁棍上,导致两个轮胎爆胎,无法继续行驶。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徐玉明驾驶的苏D×××××重型普通货车万向节轴套磨损和破损导致十字头轴脱离,从而引起传动轴部件脱离车辆,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原因。经公估鉴定,苏E×××××小型轿车因本次事故产生车辆损失14981元,其为此支出鉴定费800元。因徐玉明、箱包公司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苏D×××××重型普通货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上述损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认可车辆损失14981元,但公估鉴定系原告单方自行委托,故其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玉明、常州市欧满箱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10时56分,曹明春驾驶苏L×××××小型轿车、吴加茜驾驶苏E×××××小型轿车、XX茂驾驶苏B×××××小型轿车在沪蓉高速公路行驶至上海方向145.6公里处时,发生上述车辆碾压遗留在路面上的由徐玉明驾驶的苏D×××××重型普通货车脱落的传动轴,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苏L×××××小型轿车、苏E×××××小型轿车、苏B×××××小型轿车碾压传动轴造成的损失由徐玉明承担。吴加茜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黄翠。徐玉明驾驶的苏D×××××重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箱包公司,该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交警大队委托,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根据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根据对苏D×××××重型普通货车传动轴部件检查分析,可以推断苏D×××××重型普通货车由于万向节轴套磨损和破损导致十字头轴脱离,从而引起传动轴部件脱离车辆。经黄翠委托,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出具公估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苏E×××××小型轿车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车损为14981元。黄翠为此支付公估鉴定费80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者险保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公估鉴定报告书、公估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但这里的责任系指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还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侵权责任作出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苏D×××××重型普通货车传动轴脱落处孔内轴套破损、磨损严重,从而导致传动轴脱离车辆,可见车辆所有人对该车疏于管理和维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由此造成的苏E×××××小型轿车车辆损失14981元和因鉴定车损而花费的鉴定费800元承担赔偿责任。因苏D×××××重型普通货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应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翠车辆损失14981元、公估鉴定费800元,合计157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笑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