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正军,柴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总商会大厦2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090720-X。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正军,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柴文林,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正军、柴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委托巢湖市诚信拍卖事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正军名下的ZX200-3G日立挖掘机(机号为HHEAVL00H00101876)一台进行拍卖,起拍价为384900元。该挖掘机于2017年4月27日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该挖掘机以流拍价384900元抵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正军名下的ZX200-3G日立挖掘机(机号为HHEAVL00H00101876)一台作价384900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ZX200-3G日立挖掘机(机号为HHEAVL00H00101876)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关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5月12日地点:本庭合议人员:宋建忠、吴成莹、贾欣书记员:张雪芹宋建忠: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正军、柴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委托巢湖市诚信拍卖事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正军名下的ZX200-3G日立挖掘机(机号为HHEAVL00H00101876)一台进行拍卖,起拍价为384900元。该挖掘机于2017年4月27日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该挖掘机以流拍价384900元抵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正军名下的ZX200-3G日立挖掘机(机号为HHEAVL00H00101876)一台作价384900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成莹:既然申请执行人申请抵付,那应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抵付。贾欣:本合议案件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裁定抵付。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正军名下的ZX200-3G日立挖掘机(机号为HHEAVL00H00101876)一台作价384900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ZX200-3G日立挖掘机(机号为HHEAVL00H00101876)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