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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凉州区武南镇张林村第六村民小组与武威市凉州区海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武南镇张林村第六村民小组,武威市凉州区海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2847号原告:凉州区武南镇张林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凉州区武南镇张林村。负责人:张文志,男,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海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九墩滩黄花村。负责人:巴文军,男,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武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爱基(系巴文军父亲),男,196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十墩滩黄花村*组*号。原告凉州区武南镇张林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张林六组)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海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海源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林六组负责人张文志,海源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巴爱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林六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源合作社继续履行《凉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书》。如果海源合作社能付清2016年到2017年所有欠款及损失,也可以考虑解除合同;2.判令海源合作社支付张林六组2016年剩余的土地流转款20.00936万元;3.海源合作社给付张林六组违约金21.3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由村委会牵头,张林六组、海源合作社双方经协商签订《凉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合同约定,张林六组将其承包经营的1068亩耕地的经营权出租给海源合作社,用于农作物及饲草的种植;流转期限10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550元/亩,自2019年起每年递增40元/亩;流转费支付方式为2016年5月1日前支付当年流转费用的60%,10月1日前支付当年流转费用的40%。自2017年起,于每年4月15日前支付当年流转费用的60%,8月1日前支付当年流转费用的40%;一方出现违约,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每亩200元。合同签订时,张林六组430亩土地上已种植有冬麦,双方协议冬麦由海源合作社收购,每亩在流转费550元基础上增加450元冬麦成本,每亩冬麦流转费计1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林六组将土地交付海源合作社,由海源合作社经营,海源合作社将其中638.55亩地种植了燕麦。2016年7月上旬,海源合作社向张林六组支付430亩冬麦地流转费40.932万元,尚欠2.068万元;支付638.55亩的燕麦地流转费17.198619万元,尚欠燕麦地流转费17.921631万元。2016年8月,海源合作社收割成熟的冬麦。上列两项合计,海源合作社共欠2016年土地流转费19.989631万元。后张林六组多次索要欠款,海源合作社推诿拒付。海源合作社辩称:张林六组与海源合作社签订合同流转土地属实。合作期间,张林六组疏于管理,部分村民不让海源合作社车辆在村道或田间通过,阻拦海源合作社收割冬麦,个别村民私自收割海源合作社土地上的产品,偷盗海源合作社的种子、化肥、草捆等生产资料,部分村民不听海源合作社劝阻在田间放牧,这些行为严重干涉、扰乱了海源合作社的正常生产经营,违反了合同约定;按照合同补充约定,合作社流转的1068亩土地必须享有政府水利部门的配水使用权,但海源合作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水利部门只给张林六组570亩土地配水,剩余的部分土地不予配水,致使海源合作社流转的小部分土地无法灌溉,基本没有产量,收获的产品折价还无法支付土地流转费,所投入的生产资料、人工费全部亏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由于张林六组上述违约行为,海源合作社于2017年2月13日张林六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合同已然解除。故海源合作社不同意张林六组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违约金的请求,张林六组关于解除合同需要支付2017年损失的意见亦不同意;合作社拖欠张林六组2016年度的冬麦、燕麦地流转费同意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签订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亩数、流转价格、流转土地必须享受配水权,海源合作社已支付张林六组430亩土地上冬麦地流转费40.9320万元,还欠2.068万元,支付638.55亩燕麦地流转费17.198619万元,还欠17.921631万元,两项总计欠款19.989631万元,海源合作社迟延付款违反合同约定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张林六组村民有无干扰海源合作社生产经营。海源合作社主张,张林六组村民存在阻挡生产、偷盗、放牧等影响合作社生产的违约行为。张林六组对此予以否认。由于海源合作社未能举证证明相关主张,故对此抗辩事实不予认定。2、流转土地的配水面积。海源合作社抗辩张林六组法定配水面积计570亩,其余498亩不配水构成违约,但张林六组称2016年来水充足,不存在因缺水而未浇灌的面积。根据法庭调查并质证的证据显示,张林六组法定配水面积确认为570亩,其余土地用水不保证,如果碰到丰水年,可以通过调剂或买卖他人水权灌溉,如果碰到缺水年份,则不能保证。正常情况下,通过夏秋作物调整,错峰浇水,则570亩土地配水可以供给超出此面积的夏秋作物灌溉,2016年上游来水充足。但无据证实,张林六组在签订合同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向海源合作社说明流转土地中只有570亩土地享有配用水权。也无据证实,海源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因为缺水而实施了补救性的购水措施,同时也无据证实海源合作社在2016年存在因为浇水不利而形成作物损失。3、合同是否解除。海源合作社认为自己已向张林六组送达了解约通知,合同已解除,张林六组则认为自己不同意解除,至今没有解除。由于双方至今没有形成解约合意,所以可以认定,张林六组与海源合作社双方合同至今未能解除。本院认为,原、海源合作社间土地流转合同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纷争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违约责任的认定;二是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关于违约责任。海源合作社未能如约定支付流转费用,构成违约;但合同签订伊始,张林六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告知海源合作社有一部分土地未享有配水权,虽然海源合作社流转的土地上已种植的作物能够得到成熟并收获可以印证2016年度上游来水充足未对海源合作社产生大的影响之证人证言,但海源合作社流转期限是10年,这并不能保证后续用水同样能保证,故张林六组同样有违约行为。海源合作社系大面积流转张林六组所在的村民小组土地,并且土地流转费用低于凉州区井泉灌区,故可以推定,双方合同签订以前,海源合作社对于张林六组这样的山水灌区洪水情况是了解的,如果真存在无水灌溉的情况,海源合作社完全可以按合同约定出面联系水利部门或者基层用水者协会协调购买其它富余用水,加之未配水的面积系小部分,并不影响能配水的土地流转收获。故可以认定,二者的违约行为均部分的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张林六组、海源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张林六组应当对海源合作社的资金状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全面考察,但客观情形是,张林六组在流转全组土地时,并未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给自身权益带来了潜在的危害。合同履行一年后,海源合作社由于自身资金匮乏等原因,2017年未能耕种流转的土地,张林六组又坚持履行合同,拒绝耕种土地,如果放任此情况存续,将直接导致张林六组集体土地持续荒芜,进一步影响2018年的春耕。尽管合同不解除最终海源合作社需要承担有配水权的土地相应的流转费支付义务,但考虑海源合作社的流转张林村5200多亩土地的实际承受能力,张林六组即使胜诉也存在最终得不到实际的赔偿的诉讼风险,这样最终会形成两败俱伤的后果。所以考虑双方违约责任,根据客观情况,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海源合作社欠张林六组2016年度土地流转费19.989631万元应予继续支付。2017年未予春耕造成的土地流转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参照享有配水权的面积计算各负担50%,即海源合作社向张林六组支付2017年土地流转费15.675万元(550元×570亩×50%),张林六组其余50%的流转费损失及未享受水权土地的流转费损失由其自负。由于时令刚过立夏,张林六组主张的土地复垦费等其它损失,可在合同解除后抢种秋禾作物获取收益弥补,故再不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凉州区武南镇张林村第六村民小组与武威市凉州区海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解除;二、武威市凉州区海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凉州区武南镇张林村第六村民小组2016年土地流转费19.989631万元,2017年土地流转费15.675万元,合计支付35.664631万元,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驳回凉州区武南镇张林村第六村民小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武威市凉州区海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