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月仙与刘碧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仙,刘碧筠,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999号之一原告:李月仙,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碧筠,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宗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4。法定代表人:贾学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宇,该公司职员。原告李月仙诉被告刘碧筠、第三人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月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碧筠所有的滨海新区××道×号兰苑×号楼×室房屋。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了标的为2150000元的保函(保险单号:PZPP201712010802000030),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碧筠所有的位于滨海新区中××生态城××大道××楼××室房屋,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与该房屋相关的变更、买卖、转让、出租和抵押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