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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吴振泉、刘琼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吴振泉,刘琼球,刘琼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0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410号。负责人:林炳森: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喜,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欢,男,该支行员工。被告:吴振泉,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刘琼球,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刘琼甫,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诉被告吴振泉、刘琼球、刘琼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黎灿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德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