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子庆与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苏州龙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季定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庆,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苏州龙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季定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335号原告:刘子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当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姹,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龙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8号3701-3705室。法定代表人:杨小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芙蓉,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通园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李广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兵,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定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成,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庆与被告浙江富新工贸有限公司、苏州龙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永禧装饰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季定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人民陪审员 顾建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