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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张俊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张俊柱,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郑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天津津泓雅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俊柱,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敬,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与张俊柱、李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6日将需要在天津市河西区XXX商铺内与被执行人共同进行清点的货物,单方移位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X仓库保管,改变了货物保管的地点和状态。被执行人认为,现已失去了清点的条件,而且货物有破损、更换。且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审 判 员  朱 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