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东海县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徐旨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旨松,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莉。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34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双方协商已将涉案房屋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并约定了房租偿还期限。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朱 江助理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