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374熊普艳与北京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普艳,北京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374号原告:熊普艳,女,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北京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2835203T。原告熊普艳与被告北京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熊普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熊普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普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熊普艳负担。审 判 员 陈思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邵俐英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