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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柯成与李新建田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成,李新建,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972号原告:柯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代理人陈孝福,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建,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田惠,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木(社区推荐),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成与被告李新建、田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柯成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