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姚锡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锡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4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锡能,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姚锡能盗窃一案,由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9日以西检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荣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锡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间,被告人姚锡能分别窜到阳西县溪头镇白土村委会东头村156号、阳西县溪头镇滑桥村委会8号、阳西县溪头镇白土村委会溪头村26号、阳西县溪头镇那湖村委会那湖村东巷17号处,共盗窃作案四次,盗得被害人谢某、黎某1、刘某、黎某2现金人民币共64640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姚锡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姚锡能对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姚锡能驾驶车牌号码为粤Q×××××的男装摩托车从阳西县织篢镇窜到溪头镇白土村委会东头村156号被害人谢某家中,采用撬门入屋手段,将被害人谢某放在手提袋里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锡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被害人谢某的陈述等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姚锡能驾驶车牌号码为粤Q×××××的男装摩托车从阳西县织篢镇窜到阳西县溪头镇滑桥村委会滑桥村8号被害人黎某1的家中,采用撬门入屋手段,将被害人黎某1放在家中大厅处的人民币3200元盗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锡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卡口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被害人黎某1家属胡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6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姚锡能驾驶车牌号码为粤Q×××××的男装摩托车从织篢镇窜到阳西县溪头镇白土村委会西头村26号被害人刘某的家中,爬墙爬上该房屋的屋顶,随后就从屋顶入屋,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房间木箱内的人民币5000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锡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指认卡口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姚锡娜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6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姚锡能驾驶车牌号码为粤Q×××××的男装摩托车从阳西县织篢镇窜到阳西县溪头镇那湖村委会那湖村东巷17号被害人黎某2的家中,采用撬门入屋的手段,将被害人黎某2夹在书本的人民币144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锡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指认卡口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被害人黎某2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发后,缴获被告人姚锡能赃款64090元,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赃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锡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646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姚锡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退赃,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锡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姚锡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锡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二、追缴赃款64640元退还被害人(其中退还被害人谢二妹10000元、黎丽梅3200元、刘伙兜50000元、黎厂1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汝青人民陪审员 陈健玲人民陪审员 朱琼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利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