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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林、曾林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曾林姣,廖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3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宁,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林姣,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宁,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书辉,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嘉敏,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林、曾林姣因与被上诉人廖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3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上诉人李林、曾林姣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李林、曾林姣在此期限内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其送达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接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李林、曾林姣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林、曾林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