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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建强与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894号原告:周建强,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路4855弄55号1层。法定代表人:顾其良,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建强与被告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周建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建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