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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谭礼强、胡永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礼强,胡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80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652309-0。法定代表人傅德斌。被执行人:谭礼强,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胡永兰,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现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礼强、胡永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00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谭礼强、胡永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人民币13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8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