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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易门县龙泉圭一酒行与白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门县龙泉圭一酒行,白金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261号原告:易门县龙泉圭一酒行。住所地: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教师小区后面*****号商铺。经营者:李晓文,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易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白金敏,女,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易门县。原告易门县龙泉圭一酒行与被告白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易门县龙泉圭一酒行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易门县龙泉圭一酒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门县龙泉圭一酒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易门县龙泉圭一酒行负担。审判员  罗天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