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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XX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XX,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2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程兴国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28042.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程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