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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诸美种猪育种集团有限公司与尤世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诸美种猪育种集团有限公司,尤世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32号原告:河南省诸美种猪育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锦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豪,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世明,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河南省诸美种猪育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尤世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诸美种猪育种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尤世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诸美种猪育种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尤世明的起诉。诉讼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