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长安大学与郝锋利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大学,郝锋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117号原告:长安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建,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利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锋利,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大学与被告郝锋利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郝锋利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陕劳仲案字[2016]112号仲裁裁决书,先于长安大学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郝锋利诉长安大学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7)陕0103民初5072号郝锋利诉长安大学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