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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8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纬二路六号。法定代表人石玉坤,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媛媛,该局法宣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于金燕,该局法宣科科员。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王支路东1号。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津静环罚字[2016]0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2号高炉出铁场除尘排口在线监测由于较长时间未进行运行维护,造成自2016年7月9日22时至7月10日21时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烟尘一项数据超标,属在线监测系统未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故依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津静环罚字[2016]06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督促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登记注册信息,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数据查询单,案件审查审批材料,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津静环罚字[2016]06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杜玉田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同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去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