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业贵、徐海燕等与傅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业贵,徐海燕,傅冬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797号原告:宋业贵,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徐海燕,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冬梅,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博,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业贵、徐海燕与被告傅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宋业贵、徐海燕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业贵、徐海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业贵、徐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业贵、徐海燕负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