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宇申请执行常肖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常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陈宇,男,200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北区景和苑小区1号楼9单元201室。法定代理人陈世军,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西沟行政村王庄村。委托代理人陈世忠,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北区景和苑小区1号楼9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常肖飞,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四中背后。本院在执行陈宇申请执行常肖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肖飞与申请执行人陈宇的委托代理人陈世忠自愿就申请执行标的与后续治疗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该和解执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