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异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卫东、庞春平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东,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桂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87号案外人李顺万,男,汉族,195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案外人庞春平,男,汉族,1957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452725F。法定代表人陈桂庆,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桂庆,男,汉族,1949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陈卫东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桂庆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陈卫东的申请,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渝0117执保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桂庆名下价值XXX元的财产,实际保全执行中,查封了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川区三庙镇房屋合计30套。案外人李顺万、庞春平知晓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李顺万、庞春平称:请求依法撤销(2017)渝0117执保102号执行裁定,理由是:你院保全查封的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川区三庙镇房屋合计30套系我们两案外人等出资修建,归我们所有,不属于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由于自然人无法参加合川区三庙镇HC10-105-3号地块的招标和竞标,我们两案外人等投资人于2011年3月6日与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以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我们两案外人等投资人以钓鱼城开发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开发、修建该地块,开发权、地产销售权属于我们两案外人等人经营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缴纳税费等;在该合同签订前,另一投资人陈胜斌于2011年3月3日向相关单位缴纳了土地出让保证金XXX元,合同签订后庞春平于2011年3月21日将土地出让款XXX元转入到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上。该工程的房产、楼盘全部所有权属于我们案外人等投资人所有,不属于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渝0117执保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是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桂庆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没有裁定保全查封案外人李顺万、庞春平名下的财产,故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顺万、庞春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明均审 判 员 曾莉华代理审判员 李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钦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