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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夏良运、夏良芬等申请夏中成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良运,夏良芬,夏良军,夏中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特2号申请人:夏良运,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申请人:夏良芬,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申请人:夏良军,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被申请人:夏中成,男,193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北省竹溪县。申请人夏良运、夏良芬、夏良军与被申请人夏中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申请人夏良运、夏良芬、夏良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夏良运、夏良芬、夏良军撤回申请。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泓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