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佶松、罗清明与徐宗容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佶松,罗清明,徐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1执86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200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疆阿拉尔市。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罗某某生母),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拉尔市。申请执行人:罗清明,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阿拉尔市。委托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宗容,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枣园承包户,住���疆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罗某某、罗清明与徐宗容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徐宗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宗容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宗容有房产一套,位于新疆阿拉尔市某镇第一师某团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面积109㎡。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罗清明与被执行人徐宗容达成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徐宗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新疆阿拉尔市某镇第一师某团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不经拍卖、变卖程序,作价20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罗清明债务130000元(其中,罗某某所占份额为54167元,罗清明所占��额为75833元),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罗清明向被执行人徐宗容支付抵偿差额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某某位于新疆阿拉尔市某镇第一师某团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作价2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罗清明抵偿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二期债务130000元(其中罗某某所占份额为54167元即41.67%,罗清明所占份额为75833元即58.33%),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罗清明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罗清明向被执行人徐宗容支付抵偿差额70000元(已付)。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罗清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秦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