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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超诉李艳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超,李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487号被告马玉超,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艳良,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马玉超诉被告李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超撤回对被告李艳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