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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美腾与杨韶英、李宝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腾,杨韶英,李宝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447号原告:李美腾,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亚光,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韶英,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李宝嫦(系被告杨韶英之妻),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李美腾与被告杨韶英、李宝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美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美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美腾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美腾负担。审 判 长  唐助国人民陪审员  唐晖然人民陪审员  夏红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