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联合与被申请人倪益均、季爱君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81-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联合,倪益均,季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81号之一申请人:邱联合,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倪益均,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申请人:季爱君,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邱联合与被申请人倪益均、季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川1028财保8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倪益均账号为×以及账号为×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邱联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前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邱联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倪益均账号为×以及账号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莹 来源: